2007年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中共党员,在执业中多次获得“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现为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执业几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现受聘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 详细>>
律师姓名:王振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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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8201410718176
执业律所: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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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03年3月31日,陈女士在县城认购房屋一套,房屋总价21.8万元。因夫妻关系不和,当年10月,她向法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陈女士将房屋采取假转让的方式,暂时转让给了好友谭某,以防止法院对该房屋的查封。2004年1月,法院判决不准陈女士与其丈夫张某离婚,此后,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调解陈与张离婚。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债权另行处理。
离婚后,陈女士多次要求谭某退还交付给其的购房收据,并要求去城建公司办理变更手续。谭以种种理由拒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去年6月,陈女士一纸诉讼将谭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陈女士将其所购买的住宅转让给被告谭某事实的真伪。原告陈女士主张,争议之房屋实际为其所有。只是因为夫妻闹离婚,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才假转让给被告谭某。原告能够充分证实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故一审判决原告陈女士与被告谭某所签房屋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房屋属原告陈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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